近日,縣公證處在辦理一起遺產繼承公證時,公證人員第一時間介入調解,成功化解一起家庭矛盾糾紛。
“我不是想要這份錢,我就是咽不下這口氣……”在公證窗口,當事人錢某的小舅子遲遲不愿在《放棄繼承權聲明書》上簽字,且情緒較為激動。于是,公證人員當即進行調解。
原來,當事人錢某于近日向縣公證處提出法定繼承公證申請,申辦繼承的房屋是錢某和妻子金某的共同財產。金某于2017年因交通事故去世。金某與錢某育有四個子女,金某的父親去世多年,金某的母親于2019年去世。根據我國《繼承法》有關規定,金某去世后,配偶、子女、父母均為第一順序繼承人。金某的母親去世前沒有表示放棄繼承,并于遺產分割前去世,因此其繼承遺產的權利轉移至她的合法繼承人。故錢某、錢某的子女、金某的兄弟姐妹共8人有該房屋的繼承權。除錢某的小舅子外,其余6人已在《放棄繼承權聲明書》上簽字。
在公證員地勸說下,雙方逐漸冷靜下來。原來,錢某的小舅子并不是不愿意放棄該房屋的繼承權,而是介懷金某去世后,錢某沒有對金某的母親盡到贍養義務。但金某的母親已去世,錢某小舅子沒有提出經濟上的要求;錢某意識到自己的錯誤并表達歉意后,雙方解開心結,最終返回窗口完成了法定繼承公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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